第七十四条

有效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设置、分配、管理、收费标准等事项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使用电动汽车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安全管理维护责任。物业管理区域具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条件的,应当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安装。物业服务人应当根据业主的需求协助办理充电设施安装,不得擅自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