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将其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