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实施下列行为:
(一)占用楼梯、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等物业共有部分或者擅自将其改作他用;
(二)毁坏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警示标志等相关设施设备;
(三)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
(四)擅自挖掘道路、场地;
(五)占用共有的屋顶堆放杂物、饲养动物,擅自种植植物等;
(六)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七)本条例第六十九条各项规定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