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解决物业管理重大问题。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障机制,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物业管理专职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鼓励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等依法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人承担社区治理、公共事务和居(村)民服务等事项。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