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二节 物业服务人选聘第五十九条有效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续聘或者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并将决定书面告知原物业服务人。业主共同决定续聘且原物业服务人接受续聘的,双方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共同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选聘方案并组织业主进行表决。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