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实行委托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承接查验,并公示承接查验结果。未完成查验的,物业服务人不得承接。

实行自行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人与管理人的承接查验参照本条例执行。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