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二节 物业服务人选聘第五十八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营业执照、拟派驻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名册向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备案信息抄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合同、营业执照、派驻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