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销售手续时,应当向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提交包含下列主要内容的前期物业服务方案:
(一)临时管理规约;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三)物业管理区域共有部分权属清册;
(四)房屋使用说明书;
(五)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
前款第一、二项应当参照住建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拟订,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附件,由买受人一并签署。前款其他各项内容应当在物业销售时公示,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附件提供给买受人,同时予以说明。
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销售机构不得就物业服务事项向买受人作出超出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物业服务承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