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新建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

含有住宅的物业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含有住宅的物业总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不满五万平方米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

(一)因保密或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有特别要求;

(二)住宅物业房屋总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

(三)投标人少于三个。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证明资料,并向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备案;符合前款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应当报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