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四条有效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业主委托开展养老、托幼、家政、文化、健康等定制化和个性化特约服务,服务报酬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协商确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人承担社区治理、公共事务或者居(村)民服务等事项的,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