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三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突发失管状态或者因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引发重大矛盾纠纷需提供应急物业服务保障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应急物业服务期间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物业费按照原标准执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确定应急物业服务人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业主依法选聘新物业服务人,协调应急物业服务人与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