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制定安全防范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安全防范措施,履行安全防范责任。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相关安全规范、标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消防设施等设施设备和部位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养护。
物业管理区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服务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专业经营单位报告,协助做好处置工作:
(一)发生火灾、水患、爆炸、自然灾害等危及人身、建筑物安全或者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发生群体性安全、卫生事件或者重大人身伤亡事件;
(三)发现违法拆改房屋承重结构等严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发生安全隐患,严重危及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建筑物安全;
(五)物业服务人员擅自集体撤离物业管理区域,造成物业服务中断,严重影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
(六)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生活和危及人身安全的事件。
物业服务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对于物业服务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