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五十一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和更新真实、完整、准确的信用信息、统计报表、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以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册等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