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物业服务信息应当定期公开。物业服务人应当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下列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和通过互联网方式公示,并按照规定及时更新: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二)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收益收支情况,包括相关的合同或者协议等;

(三)物业服务事项、管理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合同履行情况等服务信息;

(四)电梯、消防、供排水、安全防范等重要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以及维护管理情况;

(五)物业费收支情况;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公布物业费年度预决算情况;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重大事项、重大投诉处理情况;

(七)物业服务人和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

(八)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

(九)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物业服务人公示前款相关信息,不得侵犯业主、物业使用人个人隐私。

业主有权查阅、复制本条第一款各项公示资料,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复制费用由查阅人承担。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

住宅物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电梯轿厢、小区(单元)楼栋出入口等公共场所为发布公共事务信息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