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服务人统一提供物业服务,但是业主自行管理的除外。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且遵守下列规定:
(一)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相关单位报告;
(二)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监督,改进和完善服务,并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等投诉方式,及时接受业主投诉;
(三)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
(四)建立日常管理档案及共有部分的资料档案;
(五)支持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国家机关、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服务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资金;
(二)擅自改变物业共有部分用途;
(三)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