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及其管理主体/第六节 自行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业主实行自行管理的,应当制定自行管理方案,经业主共同决定通过后,长期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自行管理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管理方式、管理期限;(二)管理费的筹集方式、交费标准和方式;(三)共有收益的管理;(四)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共同决定自行管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和自行管理方案。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