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及其管理主体/第五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十四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在物业管理区域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停止履行职责,办理移交手续后自行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仍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于任期届满或者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移交档案资料、印章、资金等手续,腾退业主委员会用房。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