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一般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指派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七人以上十一人以下的单数,业主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主任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派的代表担任。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建设单位不再指派人员参加。
业主代表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听取业主意见,在自愿参加的业主中确定。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以书面形式和互联网方式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名单、简历等基本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