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及其管理主体/第五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十五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成立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物业管理委员会专用印章,并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