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本市物业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坚持党建引领、政府指导、业主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格局。本市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权责对等、质价相符的原则。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