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方式、开支范围、标准等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公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