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档案资料、印章、资金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腾退业主委员会用房。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产生的,移交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单位保管。移交清单应当保存至下一次换届选举完成。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