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将会议讨论事项报告物业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公示,同时抄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过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