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及其管理主体/第三节 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三十三条有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其示范文本由市住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四川省有关规定拟订。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草案与示范文本不一致的,应当在提交表决前作出书面说明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