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聘请专业机构对业主共有资金进行审计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业主委员会拒绝委托审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代为组织实施,相关费用在业主共有资金中列支。

审计结果应当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鼓励建立业主委员会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