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方式或者电子投票的形式。业主参与表决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投票。受托人应当出具业主的书面委托证明,依法按照受托事项、时间、权限,代表业主行使权利。
现场计票、统票、监票应当邀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居(村)民委员会代表和业主代表参加。鼓励委托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采用电子投票表决可以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投票表决系统。不动产登记机构与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业主清册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及时将相关信息共享。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产生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业主表决和查询议事表决结果时,应当主动提供业主身份证明材料。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