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确需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经业主委员会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书面申请,由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居(村)民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调整方案,经各相关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分别共同决定后进行调整;尚未设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拆分为多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在房屋交付之后由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同决定;多个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分别由各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共同决定。

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比例分别由相关区域业主共同决定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后,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