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及其管理主体/第二节 附属设施设备及共有资金第十五条有效新建物业应当按照规定标准配置业主委员会用房和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有独立的办公、值守等功能。业主委员会用房可以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党群活动。业主委员会用房和物业服务用房配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