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及其管理主体/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与调整第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明示,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