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方案。

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向建设单位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对不符合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规定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重新提出划分方案。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