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物业及其管理主体/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与调整第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等资料,向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方案。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后,向建设单位出具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对不符合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规定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重新提出划分方案。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