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电力、市政公用服务、运输等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先进制造业用电、用水、用气、物流等要素成本;优化峰谷分时电价实施机制,加大对先进制造业企业建设新型储能的支持,保障先进制造业项目合理用能需求。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