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先进制造业促进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分级分类保障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合理需求,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安排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指标;对先进制造业企业用地开展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完善闲置土地盘活机制和低效用地再开发机制,创新混合用地供应模式,依法实施土地资源要素差别化供给政策,提升土地利用率。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