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加强先进制造业标准、知识产权、品牌建设,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推进区域品牌与集群品牌建设,创建和发展品牌文化,培育区域、行业、企业、产品品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推广首席质量官制度,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强化先进制造业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预警、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追溯、产品售后服务等制度,运用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