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水域和滩涂除外。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是指列入国家、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一般湿地的名录及范围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发布。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