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依法请求违法行为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