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