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从事体育市场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体育活动相适应的名称和场所;

(二)必要的资金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场地、设备;

(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人员;

(四)符合要求的安全、卫生和技术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