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从事体育市场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体育活动相适应的名称和场所;(二)必要的资金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场地、设备;(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四)符合要求的安全、卫生和技术条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