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国际、全国和全区经营性的体育竞赛、表演、展览、展示活动的监督管理。

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以及旗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性体育竞赛、表演、展览、展示活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