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章 预防措施第三十三条有效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根据干旱、冰雹等气象预报或者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应对森林草原火灾、严重空气污染等灾害事件的需要,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计划由气象主管机构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