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章 灾害应急第二十八条有效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气象灾害自救、互救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应急救援措施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