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组织抵御重、特大气象灾害时,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决定采取停工、停业、停课、交通管制和征用单位及个人物资等必要的紧急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