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傣医药条例第九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举办傣医医院,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设置傣医药科室,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傣医药适宜技术服务;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傣医馆,村卫生室开设傣医诊室。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