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傣医药条例第十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医保、药品监督主管部门拟定傣医医疗技术规范和傣药用药目录,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