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傣医药条例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傣医药服务体系,编制傣医药发展规划,加强傣医药资源保护,合理布局傣药材产业园区,并在项目申报、土地使用、融资等方面支持傣医药事业发展。支持依法开展傣医药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