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傣医药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傣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傣医药发展给予资金支持,并将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