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条例所称傣医药是指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映傣族人民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技术方法的医药体系。主要包括:
(一)《贝叶经》、《罗格牙坦》、《档哈雅龙》等傣医药文献古籍,“四塔”、“五蕴”、“经筋学说”、“雅解学说”理论体系及文化;
(二)傣医药的“尼该档三”、暖雅、咱雅、阿雅等诊疗方法、技能、技法、器材;
(三)傣医药的单方、验方、经方、秘方等方剂;
(四)傣医药所用的原材料、原药及饮片、药材的炮制以及傣药物制剂制作技术等。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