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傣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支持和帮助傣医药权利人、行业协会等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著作权。

鼓励申报道地药材认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促进傣药材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