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傣医药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傣医药研究机构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可以设立研究机构或者试验点。支持医疗机构、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企业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傣医药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