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傣医药研究机构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可以设立研究机构或者试验点。支持医疗机构、科研院所、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企业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傣医药科技成果转化。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