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傣医药条例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傣医药文献古籍、传统师承方式、特色诊疗技术、药物炮制技术与工艺、经方验方、传统知识、用药方法、饮食起居疗法、天文历算方法、名傣医学术思想与临床经验等的保护和传承,建立傣医药数据平台,形成活态传承和数字化、影像化记录。鼓励单位和个人捐献有医疗价值的傣医药文献、单方、验方、秘方和有独特疗效的傣医诊疗技术等。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