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茶产业高质量发展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